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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七年鹿港塩場辦事處給發公用腳踏車牌照價款之收據

本物件為西元1948年(民國37年)鹿港鹽場辦事處給發公用腳踏車牌照價款之收據,共1張,物件為雙面。正面有1枚「主管」字樣印章、1枚「會計」字樣印章、1枚「審核」字樣印章、1枚「出納」字樣印章、2枚「陳□陽印」字樣印章、1枚「和興派出所」字樣印章、1枚「蔡錦园」字樣印章、2枚「消」字樣印章、1枚難辨識篆書體印章,合計共11枚,另有2枚1圓印花稅票、2枚4角印花稅票,合計共4枚,開立時間為西元1948年(民國37年)8月31日,付款人為鹿港鹽場辦事處,領款人為和興派出所,內容為鹿港鹽場辦事處給付和興派出所公用腳踏車牌照相關價款,包含腳踏車稅、登記稅等,合計金額為896元;背面為空白的製鹽作業日報用紙。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鹿港塩場辦事處
  • 日期
    年代: 1948~1948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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