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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三年賴證堪與李牛港土地賃貸借契約書

本物件為西元1937年(昭和12年)11月20日臺中市賴證堪土地租賃立約字,共4張,並貼有3錢印紙一張。「證堪」戳記5枚、「李牛港」戳記5枚及「陳灶」戳記1枚,共計戳記11處。承租人李牛港向地主賴證堪租賃土地,租約自西元1938年(昭和13年)1月1日至西元1943年(昭和18年)12月31日共6年,契約明定收受磧地金300圓到期無息退還,明定每年生產在來米200石繳納予地主,租賃方除繳納米穀外,不可無故變更地形、轉租予他人、故意或過失致土地荒廢以及無正當理由滯納借貸(遇天災凶年可減租),並訂契約過四年後可依鄰近土地狀況增減租。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立契人:賴證堪
  • 日期
    年代: 1937~193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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