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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四十七年魏冠世賣渡證書

本物件為西元1958年(民國47年)魏冠世賣渡證書,張數為5張。戳記有24,為「臺中市政府印」1枚、「臺中市北屯區公所鈐記」2枚、「北屯區公所校對之章」1枚、「臺中市北屯區公所鈐記」半截戳記1枚、「臺灣銀行台中分行代理台中市公庫47.12.26」1枚、「印花」4枚、印章12枚、印章半截2枚、官方用印半截戳記6枚。立契賣渡契字出賣人為魏冠世、承買人為何讚傳。賣渡證為買賣契約用法,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不動產。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臺中市北屯區廍子。魏冠世將此業賣給何讚傳,價金新台幣5000元。第二份是西元1958年(民國47年)12月22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給何讚傳契稅繳納通知,應納金額358元4角,代徵防衛捐117元5角。何讚傳在同年12月26日繳納,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給予收據證明。第三份是何讚傳繳納不動產監證費600元後,台中市政府開立規費繳納證明。第四份是西元1958年(民國47年)魏冠世向北屯區公所申請印鑑證明,北屯區公所確認無誤後,開立人民印鑑證明。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魏冠世
  • 日期
    年代: 1958~1958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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