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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四十六年賴鐘等土地杜賣契字

本物件西元1957年(民國46年)賴鐘等土地杜賣契字,戳記有36,為彰化縣政府印」半截戳記1枚、「彰化縣大村鄉公所鈐記」3枚、「大村鄉農會民國46.10.19收訖」1枚、登記用印1枚、「彰化縣員林□□□□」2枚、「印花地員」4枚、印章24枚。立契賣渡契字出賣人為賴鐘、賴論、收買人為賴長修。土地杜賣契字為買賣契約用法,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不動產。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彰化縣大村鄉大村段。賴鐘等將此業賣給賴長修,價金新台幣10572元。第二份是在西元1957年(民國46年)10月19日,賴長修繳納彰化縣政府契稅634元3角、帶徵防衛捐百分之三十190元2角、監證費105元7角,合計930元2角後,大村鄉農會給與契稅繳納收據。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賴鐘等2人
  • 日期
    年代: 1957~195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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