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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畜養婢女過25歲不為擇配碑

本文物為嚴禁畜養婢女過25歲不為擇配碑,長方體石材,頂端為梯形狀,額刻雙龍搶珠,中間字體較小,為碑文內容主體,此碑下半部有損壞情事,碑上多處裂痕。 此為清代少數關於女性權益的古碑,前期渡海攜眷禁令解除後,到道光年間,男女比例逐漸平衡,有了蓄養婢女的惡習,官方為了遏止蓄婢風氣,立碑保障婢女人權。 1.婢女:意指古時家中供使喚的女孩子即今之女傭。古稱查某嫺。 2.婢女:婢女可以負擔大部份家庭的家務,有錢富豪經常藉口由買賣婢女,使得婢女成為私有物件,主人擁有絕對權利,可以買賣或典押婢女,也有權決定婢女的婚嫁,主人對婢女具有終身約束的權利,即是說婢女自由受到絕對的約制。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清道光20年 1840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宜蘭博物典藏網/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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