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1 年以前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歸出資者 (歸所有畢業生共有),學校可作物權的授權。民國 81 年以後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著作權歸攝影師,所有畢業生僅得利用作品 (非授權他人或任意利用)。使用時要風險評估,留意肖像權(承前述,不是人人皆可主張)及個資法的問題,可視是否有需要及爭議性等層面思考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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