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瀰濃東門樓

瀰濃庄東門樓位於高雄市美濃區永安路上,門樓緊依著美濃溪,水與門樓構成衛護昔日瀰濃庄聚落東側的防禦工事。東門樓具體創建年代已經難以考察,相傳是瀰濃庄民於乾隆20年(1755)間將村落既有的東柵門改建而成,日治初期(1895~),毀於六堆義民軍與日軍交戰的砲火中,直至昭和12年(1937)間才由鍾春發等鄉紳、耆老發起重建為樓高三層、鋼骨水泥的現在形式。太平洋戰爭時(1941〜1945),上層增設小屋並掛大鐘以為防空警報。民國39年(1950)間,當地居民拆除小屋與大鐘,仿傳統城樓形式而重修為今日的樣貌。門樓正面高懸「大啟文明」的橫額,乃是模擬再現出身瀰濃庄的黃驤雲於道光9年(1829)高中進士而在門樓的題字。民國89年(2000)5月,獲指定為古蹟加以保存。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高雄市
    美濃區
    美濃區(東門里)東門段417-1、417-2、745、746等地號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89府文資字第00082108號
    2000-05-31 00:00:00.0
  • 級別名稱
    直轄市定古蹟
  • 種類
    種類代碼
    A4


    種類名稱
    城郭


  • 現狀
    本建築可顯現客家族群於山區開墾之艱難,是客家居民之重要記憶。
  • 外觀特徵
    東門樓創建舊貌已無可考,惟日治時期老照片可以得知,昭和12年(1937)改建後的東門樓為三層之鋼筋混凝土平屋頂構造,各層樓版面積逐次縮小,二、三樓週邊並設圍欄。經與老照片對照得知,日治時期的主要結構體大部分獲得保留,目前一樓仍維持日治舊觀,而民國39年(1950)的修建工程係以二樓以上的改造為主,將第三層鐘樓及周邊圍欄拆除,第二層平屋頂仍保留主體,上方再疊放歇山頂,二側共增設四根圓柱,形成今日所見之傳統門樓意象。
  •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
  • 使用情形
    東門樓雖位處美濃郊區,其與旁側的庄頭伯公,卻是美濃地區文化觀光及本土教學的重要據點,時常可見旅行團或老師帶著學生造訪,群聚於門樓下品頭論足,或登高二樓觀覽週邊風景。 而地方文化活動或節日慶典,也常在此舉行,東門樓往往成為裝飾對象,顯現張燈結綵的形貌。
  • 所有權屬
    身分
    名稱
    土地所有人
    美濃區公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 五福一路67號
  • 主管機關單位
    文化資產中心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7)222-5136分機8521
  • 主管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所屬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 室內特徵
    目前東門樓二樓內外雙向之門額與立柱皆有許多題字,羅列如後︰ 外向門額︰「大啟文明」。原為道光九年竹頭角庄進士黃驤雲所題,現為仿製。 外向中楹:「門前帶水環青美,樓外屏山積翠濃」。 外向側楹:「美水長流萬頃良田資地利,濃山壯峙千年秀景啟人文」。 外向中內:「屹立名樓為鎮寶,廣滋人傑啟文明」。 內向門額:「集福迎祥」。 內向中楹:「浩氣開天地,文光耀古今」。 內向側楹:「千古樓臺歷代鄉賢留勝蹟,一新氣象各方人士振鴻猶」。
  • 評定基準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4
    2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4-3
    3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4-4
    4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5
    5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5-2
    6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5-3
    7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6
    8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7-1
    9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7-2
    10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419
    11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745
    12
    高雄市
    美濃區
    東門段
    748
  • 緯度
    22.8955876185678
  • 經度
    120.548872251749
  • 法令依據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
  • 指定(登錄)理由
    具有保存價值(備註:民國87年(1998)5月14以後由原縣政府公告,未明述指定理由)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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