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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保甲事務所

北斗保甲事務所創建於昭和11年(西元1936年),現今位於彰化縣北斗鎮地政路421號。    臺灣保甲制度之緣起為康熙60年(西元1721年)朱一貴事件後,餘黨出沒,騷擾不斷,當時知府藍鼎元以保甲制度為最良策略,遂上書閩浙總督,建議實施保甲制度。但其制度未廣泛設置普及。日治時期仍有動亂,故沿用清朝時期流傳下來的保甲制度,並將保甲制度法條化,在明治31年(西元1898年),即頒布保甲條例,而後以府令制訂其施行規則。日治初期臺中地區仍有動亂,此時期北斗郡行政區劃隸屬於臺中州,期間透過保甲組織形成的自衛之防禦系統,在良民保護,或是戶口調查的協助,亦或是協助租稅之徵收等,對於地方之開發上有所貢獻。北斗保甲事務所即為北斗郡的保甲組織所使用之辦公場所,創建於昭和11年(西元1936年),由北斗保甲事務所「棟札」記載得知,其上樑時間為該年3月11日。釘掛位置為原事務室之屋架(真束位置)。北斗保甲事務所興建時期之北斗郡守為那須重德,工事設計為田中慶一郎,而保甲聯合會長則為林伯餘,成立初期名為「北斗保甲聯合事務所」,亦稱「北斗保正共同事務所」,其相關功能包括:防諜懇談會、商業組合總會、北斗郡警察講習等。 二戰後,民國38年(西元1949年)北斗保甲事務所改為臺中縣衛生院北斗鎮衛生所(原基地東側為北斗保健事務所)以及北斗鎮公所聯合使用,民國39年(西元1950年)縣行政區域劃分,衛生所改稱為彰化縣衛生院北斗鎮衛生所,民國43年(西元1954年)衛生所興建辦公廳舍後搬離,北斗保甲事務所因此閒置。民國47年間(西元1958年)交由當時之北斗派出所使用,作為相關警務人員之宿舍,民國51年(西元1962年)北斗保甲事務所權屬再改隸歸於北斗鎮公所轄下。自衛生所撤離後,北斗保甲事務所便作為周邊機關的職員宿舍,直到民國98年(西元2009年),時間長達50餘年。    民國98年(西元2009年)由北斗鎮公所收回本棟建築,同年由彰化縣政府指定為縣定古蹟,並於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完成修復工作。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里地政路421號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府授文資字第0980001965B號
    2009-06-15 00:00:00.0
    變更/修正
    府授文資字第1050392646F號
    2016-11-23 00:00:00.0
    變更指定範圍
  • 級別名稱
    縣(市)定古蹟
  • 種類
    種類代碼
    A6


    種類名稱
    衙署


  • 現狀
    北斗保甲事務所於民國98年(西元2009年)指定為縣定古蹟,並於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修復完工,目前建築物保存良好,由北斗鎮公所負責管理維護並作為展覽空間之用。
  • 外觀特徵
    北斗保甲事務所構造形式為傳統日式木構造搭配西式屋架,外觀上主要構造分為基礎、牆體與屋頂三大部分。 北斗保甲事務所屋面為四坡水,屋面鋪設日本黑燻瓦,並由南、北二屋面組合而成,入口門廊以及出窗雨庇則施作紅銅瓦屋頂。屋身外觀採雨淋板構造,但在屋簷下方之牆體則做木槢牆體,外裝則為灰作。建築外牆在雨淋板交接處,以鐵件做保護,並於屋簷處及牆身轉角處加設落水管線。後室建築在西側處之屋身與前室相同,磚作連續基礎,設有通風窗,牆身為雨淋板構造。其北向入口門扇形式相當特殊,門扇與門框之間設有採光用固定式門扇,上半部裝設單排四塊霧面玻璃,下半部為木板。雙開門扇同樣分為上下兩部分,而上半部玻璃分割形式則與氣窗相同,形成整棟建築物具標示性之語彙。值得注意的是,西側立面之隔柵板外觀類似傳統建築之美人靠,先於窗框內側釘著上寬下窄之梯形板材,上下兩端外側釘著水平板材,再於內外兩側交錯釘著相同斷面之垂直板材。這樣的作法可隔斷室內外之視線,但仍能維持適當的通透性。 建築基礎構造為厚度1B之荷蘭式砌法磚造勒腳牆,一般勒腳牆之通氣孔為方形開口,北斗保甲事務所則為弧拱開口,並安裝鐵筋隔柵,作為地板通風防潮之用,高地板採用的束木與大引為圓形斷面杉木。北側入口臺階及踢腳板施作洗石子,粒料材質相當接近,整體色澤呈紅褐色,簷廊廊柱束石與室內臺階之洗石子材質較相近, 大部分之粒料為灰色。 北斗保甲事務所主要構造中以西式屋架系統、牆體框架構件與 牆體內側裝修較具代表性,尤其屋架系統之完整性、屋架端部與牆體上緣之連接 方式以及牆體框架之斜撐設置,不僅施作嚴謹細膩,同時也顯示當時結構觀念與施工技術已臻成熟。
  •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
    1.本標的物周圍無遊民占據、無雜物堆積、無大型結構破壞。 2.管理單位用心,維護整體管理情況佳,懇請維持。 3.標的物後方鄰居較多植栽等栽種,落葉飄落造成冷氣室外機下方常有落葉堆積,建議管理單位定期進行落葉清掃整理。
  • 使用情形
    本縣定古蹟除公休日外,皆開放供民眾參觀,除辦公室空間不對外開放,全區範圍皆開放參觀,參觀人員及團體可向管理單位申請或以電話預約導覽時間,展示空間主要以藝文展覽活動為主。
  • 所有權屬
    身分
    名稱
    土地所有人
    中華民國
    建築所有人
    北斗鎮公所
    土地所有人
    王OOOOOOOOOOOOOOOOO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 主管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7292201
  • 主管機關名稱
    彰化縣政府
  • 所屬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
  • 室內特徵
    北斗保甲事務所平面呈長方形格局,建築由前、後(南、北)兩室所構成,主要之入口位於建築北側,即臨街面(現地政路),而東側則臨空地(已規劃為都市計畫道路),並設有出入口。其主要由事務室、車庫、炊事場、集會室及便所、簷廊等附屬空間所構成。 北斗保甲事務所經修復後作為藝文展示空間,由門廊進入後,原事務室修復後為大廳空間可作為廣間展示區,經由門扇進可進入集會室(現為展示空間),事務室隔鄰原車庫(現為辦公空間),經由東側廊道可分別進入炊事場(現為男廁)與一增建便所(現為女廁),廊道東側則有一景觀庭園。 北斗保甲事務所則是採用六座正同柱式桁架支撐跨度較一般日式木造建築為大之屋頂構造。六座屋架中以五架並排以構成長軸為南北走向之主要量體,另一座屋架則於主量體北端轉 90∘(與北端兩座東西軸向之屋架末端交錯),往東延伸三座半架正同柱桁架構成突出之次量體。每座桁架主要構件形成之三角形單元內由一組腰枝斜角撐與吊鞍組構而成,末端設有斜向夾撐,斜向夾撐由兩斷面 6公分×11.5公分 之方木構成,上下兩端分別連接人字大料與牆體框架通柱,中央固定於水平大 料,因此下半段之功能用於增加屋架與牆體之連結性,上半段相當於桁架構件之一部分。與常見之正同柱式桁架相較,北斗保甲事務所之吊鞍構件則屬相當特殊。同時,屋架仍保有日治時期之「棟札(棟籤)」,釘掛位置為事務室(現為大廳)之屋架(真束位置)。 天花部分,事務室(現為大廳)、車庫(現為辦公空間)為洋式平板天井、炊事場(現為男廁)與便所(現為女廁)為竿緣式天井 、集會室(現為展示空間)則為格天井,集會室(現為展示空間)經修復後已拆除加建隔間牆,恢復舊制為廣間空間型態,有利於後續展示之功能,另外天花露明亦可了解西式洋小屋的特殊構造形式。 事務室(現為大廳)、車庫(現為辦公空間)、炊事場(現為男廁)、內牆為大壁式牆體;集會室(現為展示空間)內牆為大壁式牆體外,臺度形式為大片垂直板材、便所(現為女廁)內牆為大壁式牆體外,臺度形式則為磚作。地坪部分事務室(現為大廳)、車庫(現為辦公空間)、炊事場(現為男廁)與便所(現為女廁)皆為混凝土地坪,而集會室(現為展示空間)則為為拼木地坪。
  • 評定基準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大小段
    地號
    1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段
    1853
    2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段
    1854
    3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段
    1855
    4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段
    1898
  • 緯度
    23.8743213905013
  • 經度
    120.524579746794
  • 法令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
  • 影音多媒體圖片
    檔案網址


    拍攝者
    趙守彥


    多媒體名稱
    北斗保甲事務所01


    拍攝時間
    約於2011年


    檔案網址


    拍攝者
    趙守彥


    多媒體名稱
    北斗保甲事務所02


    拍攝時間
    約於2011年


    檔案網址


    拍攝者
    趙守彥


    多媒體名稱
    北斗保甲事務所03


    拍攝時間
    約於2011年


    檔案網址


    拍攝者
    趙守彥


    多媒體名稱
    北斗保甲事務所04


    拍攝時間
    約於2011年


    檔案網址


    多媒體名稱
    北斗保甲事務所05


  • 指定(登錄)理由
    為日治時期保甲制度之產物,在建築特色上為彰化縣內深具規模之木造保甲事務所,亦具稀少性,四周環境完整,在歷史變遷下深具緬懷回顧之意義,具歷史價值,應予指定保存。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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