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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二年{#汪兆銘#}與廣州各方往返函電(二)

{#陳耀祖#}電{#汪兆銘#}據{#范德星#}抵粵傳達指示三個月內招得團以上正規軍歸來等三條件或謂不能做到仍請試辦等請示應如何辦理並請月給儲券萬元活動費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汪兆銘史料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2/09
  • 相關地點
    廣州
  • 全宗號
    118
  • 全宗系列
    汪兆銘史料/文件/函電與函件/
  • 相關人員
    李謳一;陳耀祖;汪兆銘;范德星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2/0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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