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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規定受刑人技藝訓練應以工業為主及請轉知糖廠雇用受刑人從事生產與釋示受刑人可否接受外送食物案並轉行政院規定監察院所提糾正案處理程序注意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規定受刑人技藝訓練應以工業為主及請轉知糖廠雇用受刑人從事生產與釋示受刑人可否接受外送食物案並轉行政院規定監察院所提糾正案處理程序注意要點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法務部
  • 卷件開始日期
    1969/03/21
  • 全宗號
    043
  • 全宗系列
    法務部/臺灣基隆監獄檔案/秘書與總務/法規
  • 卷件結束時間
    1969/12/0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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