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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美援物資需僱用美籍船隻比例卷(二)

美國國際合作總署規定受援國家應負全責維持各期及各地區之噸位平衡且百分之五十須以美籍輪船載運,海外航務聯營總處電請中央信托局購料處釋示遠東地區美援物資載運事宜,紐澳、日本及加拿大東岸港口運臺物資及PA 5219、PA 5248、PA 5256、PA 5265、PA 5267等項下美援採購物資准免除百分之五十以美國輪船裝運條款之限制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55/09/14
  • 相關地點
    臺北;美國-華盛頓;美國-紐約;高雄;日本-東京
  • 全宗號
    040
  • 全宗系列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美援會(37.07-52.09)/美援物資採購計畫/物資運輸
  • 相關人員
    Gerald E. Warren;Y. H. Wang;F. K. Lee;李頌陶;Wilfred Ling;Alan H. Laidlaw;John C. C. Yuan;P. H. Ho;J. E. Auburn;王蓬(Martin Wong);James E. Coates;P. C. Shien;譚嶽泉
  • 卷件結束時間
    1958/12/2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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