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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條約司將國營事業機關任用外籍人員之辦法賜示

外交部條約司函請核示國營事業機關任用外籍人員之辦法與可否任用非中國籍人員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國營職員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雖無中華民國國籍之人亦得任用至在國民政府特許中國運輸公司任工程師現行法令不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1/29
  • 相關地點
    廣州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規彙編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法規/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3/1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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