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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輝縣縣政府請解釋礦業法疑義

河南省輝縣縣政府電請解釋礦業法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河南高院為鑛業法第八章所定之罰則中罰金與徒刑並見故依該法所處罰金係刑罰而非行政罰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5/08/20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綜合/
  • 相關人員
    鮑之淦;焦易堂;徐聲金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8/3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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