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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違警罰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疑義

行政院咨轉內政部請解釋違警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第二十五條所定得酌令賠償若違禁人無力賠償或抗不賠時法無規定應由警察官署以適當方法處理之或由受損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又第三十九條所稱得強制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2/2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綜合/
  • 相關人員
    張羣;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4/0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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