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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水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適用疑義

行政院咨轉河南省政府等請解釋水利法有關水權登記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水利法第二十六條所謂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係指足以證明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各種登記原因之文件等云又水道幹流既流經兩縣或兩省以上等情依水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仍應由省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9/13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綜合/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1/3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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