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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湖南區食鹽公賣店職員可否認為辦理社會公益事務疑義

軍委會函轉軍法執監部請解釋湖南區食鹽公賣店職員可否認為辦理社會公益事務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湖南區各縣市所設立之食鹽公賣店依該區食鹽公賣店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係由各該管鹽專賣機關招致商人或合作社承辦經營該項公賣業務自屬私營商業與辦理一般社會公共利益事務不同其店員有舞弊情事構成犯罪者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5/07
  • 相關地點
    湖南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綜合/
  • 相關人員
    李茇;潘恩培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6/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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