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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非常時期維持治安緊急辦法疑義

軍委會函轉四川全省保安司令{#張羣#}請解釋非常時期維持治安緊急辦法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所謂於必要時係指各該條所列之犯罪足認為有發生之虞或已發生或於逮捕解散有抗拒等情事至其他有效方法之意義應參照該院院字第一七九八號解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2/02
  • 相關地點
    四川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綜合/
  • 相關人員
    李茇;張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3/1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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