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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據{#魏德邁#}將軍提呈備忘錄請准許美籍律師在華行業一案

行政院函據{#魏德邁#}將軍提呈備忘錄請准許美籍律師在華行業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律師既非專為我國國民所保留之職業則中美商約生效後依該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美國人自非不得在我國執行律師職務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3/25
  • 相關地點
    上海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宋子文;蔣中正;謝冠生;居正;夏勤;魏德邁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3/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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