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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律師懲戒委員會為律師法第三十三條適用疑義

廣東律師懲戒委員會電請解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權利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案情應以甲說為當惟在訴訟終結後之受讓如依其情形可認為與受任代理訴訟無關者不在此限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2/08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史延程;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4/0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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