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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公賣限制下之食鹽可否認為公有物疑義

軍委會函轉江西省保安司令請釋示公賣限制下之食鹽可否認為公有物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計口公賣食塩如尚未移屬國有即難認為公有物又甲銀行受乙縣縣長委託代墊購塩欵項未得乙允許擅售塩與他人等情應成立懲治貪汚暫行條例或適用刑法第三三五條等規定處斷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12/1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貨幣及專賣/
  • 相關人員
    熊式輝;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1/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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