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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解釋戶籍疑義

行政院咨轉內政部等請解釋戶籍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甲亡遺有一妻一妾與妾生之子如其家別無親屬而妻妾兩人均推妾生之子曾經甲撫育者為家長則依民法第一一二四條規定妾生之子即為家長甲之妻為家長之直系姻親尊親屬甲之妾為家長之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4/09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國籍與戶籍/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7/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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