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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為川北河流一帶之碾磨是否亦解為土地法第一○六條第二項所稱之耕地疑義

四川高院電轉四川安縣司法處請解釋川北河流一帶之碾磨是否亦解為土地法第一○六條第二項所稱之耕地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文所謂耕地並不包括原電所稱之碾礳在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2/05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土地法規及公有財產/
  • 相關人員
    居正;蘇兆祥;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4/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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