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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為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適用疑義

四川高院第一分院電請解釋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四川高院有關政府機關其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經濟部燃料管理處辦理各礦存煤墊款辦法第三條協助救濟或墊借之款收回時發給之收據得依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4/11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稅務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龍天植;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11/0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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