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河南高院請解釋商會會員代表資格疑義

河南高院呈轉請解釋商會會員代表資格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同業公會主席雖曾判處有期徒刑嗣經假釋出獄尚未期滿如無商會法第十三條各款情事又未經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議決其除名自不能否認其會員代表出席之資格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9/0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居正;凌士鈞;焦易堂;徐聲金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6/0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