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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訓部請解釋工商同業公會法疑義(二)

中執會民訓部函轉請解釋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十條商會法第十九條不得連任規定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示中執會秘書處為商會與工商同業公會候補遞補或補選當選之執行委員其任期均應與原來選出之執行委員合併計算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6/02
  • 相關地點
    福建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陳公博;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4/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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