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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部請解釋魚行能否參加漁會及可否組織同業公會疑義

中執會社會部咨請解釋魚行能否參加漁會與可否組織同業公會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漁業法第一條漁業人始得為之代客或自行買賣魚類之行店漁會法施行規則第五條所稱行店係指漁會法規定得為漁會會員之行店而如營水產製造運輸保管業者代客買賣或自行販賣魚類行店不包含在內既不得為漁會會員自可依法組織商業同業公會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1/2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谷正綱;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3/1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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