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社會部請解釋區署轄境內之鎮商會對區署行文應用呈請轉行乙案疑義

中執會社會部函轉請解釋區署轄境內之鎮商會對區署行文應用呈請轉行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鎮商會為各區設署暫行規程第五條所謂區內之職業團體等適法範圍暨該會對於區署行文自應用呈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12/1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谷正綱;翁文灝;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1/25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