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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會部請解釋商會法條疑義

中執會社會部函轉請解釋商會法、商業同業公會法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營重要商業者在同一區域之同業雖僅四或五家未用夥工依商業同業公會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仍應為同業公會之組織暨公會職員人數與互選執行委員監委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9/03/07
  • 相關地點
    甘肅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陳立夫;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7/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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