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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疑義

行政院咨轉實業部請解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前揭條文呈請再審查之期間既定自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則此項期間自應由審定書送達之日起算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2/2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智慧財產/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孔祥熙;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7/10/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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