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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商標註冊疑義(二)

行政院咨請解釋立體實物商標註冊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凡以非圖樣之立體實物為商標呈請註冊者依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暨商標法旅行罰第一條規定自屬不應准許又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既不得就同一事實請求為同一之評定亦不得違反評定之評決撤銷其註冊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9/02/1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智慧財產/
  • 相關人員
    孔祥熙;吳鼎昌;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4/2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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