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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懲會呈請解釋已撤銷任用人員應否仍認為公務員予以受理疑義

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呈請解釋已撤銷任用人員應否仍認為公務員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查業經任用之人員事後雖經主管長官因銓敍機關查明証明資格文件係屬虛朦將其撤職但移付懲戒時既仍用公務員名稱不得謂非公務員而不予受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6/0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居正;覃振;王用賓;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9/1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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