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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暨其立法精神乙案

監察院函轉請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暨其立法精神一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名義為己計算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至公務員經商與前揭條項但書情形不合者仍在禁止之列在立法上是否正當不屬解釋範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0/23
  • 相關地點
    安徽;江西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于右任;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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