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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為公務員因案可否予以撤職留任疑義

福建省政府電請釋示公務員因案可否予以「撤職留任」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應予撤職查辦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與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不得逕予撤職留任再使辦理原有職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0/01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劉建緒;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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