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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為市縣政府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處分出租人不服處分時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處以罰鍰疑義

湖南省政府電請解釋市縣政府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處分出租人不服處分時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處以罰鍰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市縣政府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所為租金減定處分市縣政府不得援用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處以罰鍰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0/22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
  • 相關人員
    居正;王東原;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1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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