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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為販運或製造或持有之「無水」應否論罪疑義

四川高院電轉江北地方法院請解釋販運或製造或持有之「無水」應否論罪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前揭所稱「無水」既經化驗未含鴉片嗎啡等類煙毒性質即不得以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煙毒論自不能認為犯罪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3/29
  • 相關地點
    上海;重慶;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其他
  • 相關人員
    居正;蘇兆祥;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7/2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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