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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政府社會局為解釋偽人民團體職員現在能否當選民團體職員疑義

廣州市政府社會局電轉請解釋偽人民團體職員現在能否當選為人民團體職員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曾充偽人民團體之職員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非不得當選為人民團體職員又曾在偽組織治下開業醫師與其他自由職業之技師非不得加入醫師公會暨其所屬公會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3/09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漢奸與戰俘
  • 相關人員
    居正;袁晴暉;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6/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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