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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請解釋銷售敵貨查禁敵貨條例第十四條條文內銷售二字含義如何是否承售賣之略詞

湖南高院電請解釋銷售敵貨查禁敵貨條例第十四條「銷售」二字含義如何是否承售賣略詞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文「銷售」係指有實施售賣行為者如於禁購期間故買敵貨尚未實施售賣即被查獲應依同條例第十三條處斷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1/16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漢奸與戰俘
  • 相關人員
    居正;陳長簇;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3/1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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