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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抗戰終了所有航空廠庫器材是否仍應認為軍用物品等疑義

航空委員會等電請解釋抗戰終了所有航空廠庫器材是否仍應認為「軍用物品」與陸海空軍刑法第一一○條「其他軍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示國防部有關軍用航空廠庫器材以足供軍事上直接效用者為限不問平時戰時均應認為軍用物品、陸海空軍刑法第一一○條所稱其他軍器不包括軍用器材油料在內同條所謂毀損不包括遺失短少失竊在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6/2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12/1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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