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四川高院為解釋優待出徵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疑義

四川高院電請解釋優待出徵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前揭條文所謂出征抗敵期內係指自出征日起至復員日止之期間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1/16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居正;蘇兆祥;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3/28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