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安徽全省保安司令部為院解字第三二六二號解釋適用疑義

安徽全省保安司令部電請解釋縣長兼軍法官辦理軍法案件被訴審判權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審判權仍應依該院院解字第三二六二號解釋歸普通法院審判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0/28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審判與管轄權
  • 相關人員
    居正;李品仙;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3/0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