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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政會為民意機關職員暨一般公務員可否為私人訴訟之關係人或證人及鄉鎮隊附管理國民兵是否合法等疑義

國民參政會秘書處函轉請解釋民意機關職員與一般公務員可否為私人訴訟之關係人或證人與鄉鎮隊附管理國民兵是否合法等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所謂民意機關職員與一般公務員因職務上之關係可否牽涉為私人訴訟之關係人無從解答至為證人依民訴法第三○二條如受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科以罰鍰仍不到場依法得拘提、鄉鎮隊附管理國民兵依刑訴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為傳喚或提拘之適用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2/30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孟繼孔;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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