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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為在犯罪行為未經認定前而訴訟程序依赦令結束其供犯罪用之物應如何處理疑義

河北高院呈轉請解釋在犯罪行為未經認定前而訴訟程序依赦令結束其供犯罪用品應如何處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凡赦免案件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除係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没收外其餘之物如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應發還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3/1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鄧哲熙;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6/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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