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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部為解釋竊盜或侵占公有財物人犯在逃可否將其財產先行查封標賣及在逃人犯經手所存公款應依何種程序始可提回疑義

軍政部函請解釋竊盜或侵占公有財物人犯在逃可否將其財產先行查封標賣並在逃人犯經手所存公款應依何種程序始可提回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甲竊盜或侵占公有物在逃又乙侵占公款存入自己郵戶在逃前者可對之提起民事訴訟俟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後者向郵局提取存款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8/3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何應欽;居正;李茇;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6/0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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