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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高院請解釋刑事訴訟程序疑義(一)

貴州高院呈轉請解釋第二審依刑訴法判決撤銷原判之刑事案件未自為判決亦未發回更審應如何辦理案及最高法院釋示刑訴法第三六一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撤銷即應就該案自為判決暨第一審判決既經第二審撤銷並將卷宗發還第一審依法更為判決之訴訟救濟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8/12/1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劉含章;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3/0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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