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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請解釋妨害兵役案件是否得由承審員獨自審判疑義

安徽高院電轉請解釋妨害兵役案件是否得由承審員獨自審判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兼理司法縣政府對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所定有權審判各罪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由承審員獨自審判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11/16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兵役
  • 相關人員
    居正;廖江南;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1/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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