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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委員會請解釋持有煙渣供製膏之用應如何辦理疑義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函據天水行營主任請釋示持有煙渣供製膏之用應如何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意圖供掺土製膏而持有含鴉片成分之煙渣應成立修正禁烟治罪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04/26
  • 相關地點
    甘肅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煙毒及貪污
  • 相關人員
    焦易堂;程潛
  • 卷件結束時間
    1940/05/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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