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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款疑義

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轉請解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款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條款所定強佔及勒徵罪其意思條件祗以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為已足等適用情形又所謂財物兼指動產與不動產而言其財產上不法利益不包含在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3/2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煙毒及貪污
  • 相關人員
    劉建緒;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5/0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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