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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函據泗水領事館呈詢監護人及成年年齡各問題疑義

外交部函據駐泗水領事館請解釋民法監護人、成年年齡等疑義案及司法院函復示有關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如父死無行親權之母時所選定監護人、民法總則編施行前以屆十六歲為成年人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11/22
  • 相關地點
    印尼-泗水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總則
  • 相關人員
    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4/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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