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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適用疑義

國防部電轉請解釋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案述該該倉炸既係民伕失慎手溜彈失滑引爆其結果非甲乙自己行為所致無防止發生義務均不負刑事責任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5/15
  • 相關地點
    廣州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總則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8/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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