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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請解釋破產程序各疑義

福建高等法院呈轉請解釋聲請破產離婚事件聲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未設法院之司法處祗有審判官一員於和解聲請許可後應由審判官自為監督人又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法院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担保即係命監督輔助人向法院為之等情並令示司法行政部查訴訟費用暫行規則規定依破產法聲請和解或宣告破產者之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8/07/2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其他
  • 相關人員
    居正;童杭時;焦易堂;謝冠生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11/0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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